为了切实帮助我院的贫困生自强、自立,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我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勤工助学活动,将勤工助学活动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培养全面素质人才的要求和学生的精力、条件、愿望,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的活动,其目的是既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又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
三、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开展,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打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是我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
五、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冒用学院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营行为等。
六、学生应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自觉树立自立成才的观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即以促进学习为主,勤工助学为辅;增长知识、提高才干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相关部门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八、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岗位分为学院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会或个人招聘的赢利性岗位、学院同意学生个人开展的自主创业性岗位三种类型。
1.学院招聘的公益性岗位须具有较强的服务性、公益性,且不具有赢利性质。公益性岗位由学院定岗,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申报(需附相关论证材料),经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论证,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设岗(打扫多媒体教室、看管阅览室、开关门等)。
2.社会或个人招聘的赢利性岗位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3.学生个人开展的自主创业性岗位须经学院同意。
九、学生勤工助学岗工作一般安排在课外活动、午自习、周六日等课外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分为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其岗位报酬以小时计算,由学院为勤工助学学生支付每小时5元的工作报酬,但固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每月60小时之内,要科学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学习、工作,确保学生的休息时间充足。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学院必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
十、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经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用人单位或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酌情扣发或不支付劳动报酬。
十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学生参加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学院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安排的、私自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三、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非因工作损坏或丢失的劳动工具或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十四、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将列入学生综合测评和团员教育评议的范围之内,以便于全面反映学生的情况。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