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11年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原阿拉善盟师范学校、内蒙古电大阿拉善盟分校、阿拉善盟技工学校、阿拉善电大、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中等职业学校、阿拉善左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阿拉善盟业余体校等八所学校组建成立,2013年3月正式运行。学院隶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领导,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管理,属综合型高等职业院校,具有法人资格。
学院确立以中高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社区教育相互支撑、齐头并进的办学模式,着力培养服务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实用、特色的人才,努力建成具有鲜明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章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接受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学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学院中文名称为“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阿职院”),蒙古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Alx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院法定注册地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北街10号。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院办学宗旨、办学特色、办学方向: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拓空间、以特色谋发展,立足当地、辐射周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
办学特色:坚持走“理实一体、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特色办学之路,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科学管理,严谨治学,勇于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以高职为龙头、中职为基础,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并举,引领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始终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落实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做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建设规划, 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办学实际、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和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加强新型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专业建设。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并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完善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评估、抽查,将评估、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编写专业课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自主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大力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理实一体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推进素质教育,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科学、职业文化、职业审美、职业身心和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督导室等独立的学术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指导和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七条 以“五定”方案为准则,全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根据办学定位、类型特点、学生数等,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人员和岗位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完成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在人员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自主制定人才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可自主灵活用工,但要统筹规划、合理用工,且须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障学校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改革逐步下放高等院校教师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研究及实验技术)职称评审权相关政策,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自主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岗聘用。评审办法、实施方案、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将思想工作政治表现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职务)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对于思想政治素质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教学效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指导下,完善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为重点,符合高等教育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等直接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薪。重点向教学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专业技术和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三章 教职工、学生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国招聘。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致,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院外兼职;
(七)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对教师发展的职责保障: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 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发展的职责保障:
(一)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五)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六)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八)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一)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二)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四)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1.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3.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4.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
(五)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六)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 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八)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九)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全面工作。学院党委委员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酝、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7-9人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立足地区区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审议制定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部署协调全院行政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制定行政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主持制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主持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和党政办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的决策和具体举措,落实学院党委的决定决议,研究部署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设副院长3名,按组织程序产生,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做好分管工作,并向院长负责。副院长按照职位要求和工作分工,组织、管理分管领域的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分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及时向院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院长空缺时,经请示上级部门,可由学院党委会议指定一名副院长代理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委员会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实践改 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学院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观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评议和决策;
(二)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专家咨询,为院长办公会议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三)学术委员会监督、指导、检查学院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四)学术委员会研讨、参与和评议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工作环节,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科研等交流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对学院重点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有关教学项目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估,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坛新秀奖、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教学能手等各类教学奖项进行评审,并向学院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院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学院领导主要包括党委相关领导、院长、副院长,教师代表由教职工选举(推举)产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者推选,每一个年级(或年级段)至少要有一名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由学院根据所处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聘任。院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为15人左右,原则上为单数,其中学院方面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可以由学院领导或者其他委员担任。如果学院领导担任主任,则应当有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院务委员任期由学院确定,一般2-3年,其中学院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设计;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对学院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加强与院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参与院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对院外委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学院每年度对院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院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院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二)冒用院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三)以院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院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院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专责监督机关,实行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三个为主”(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和考察、查办腐败案件、干部日常履职考核以自治区纪委监委为主),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学院纪委内设纪检处,下设综合室,负责综合协调、负责信访、案件管理;下设监督检查室,负责党纪和党风监督,负责依纪监督,履行执纪审查职责,负责协调贯彻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执行,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学院纪委监察权由自治区纪委监委和阿拉善盟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行使。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 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教代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坚持院务公开制度;
(七)制定、修改教代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八)讨论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院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院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院务公开。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全院学生展示时代信息、美化学院窗口,将学生会所有活动及活动结果进行展示;
(二)组织开展课余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各种物资统计、 发放工作;
(三)协助教师做好贫困生的各项评定工作,积极为贫困生排忧解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学院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章 系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和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充分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具有独立建制的二级学院享有与系、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院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系、部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工作目标;
(三)在教务处的统筹指导下制定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和其他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本系、部教学、科研、师资、学生、教材、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提高教学实效性,确保教学质量;
(六)制定本系、部教师的配备、使用、培训计划,向学院提交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系、部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本系、部院内外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系、部各类考试命题、试卷批改、成绩评定、登分、试卷分析、试卷存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动态检查、评估,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教学规范要求;
(十)协助教务处做好本系、部教材征订工作,参与组织编写各专业教材、补充教材、辅助教材及教学资料等;
(十一)负责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做好仪器设备验收、维修、保养、增添、更新、改造、报废、报损等工作;
(十二)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的统筹指导安排下,做好本系、部学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十三)配合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教师与管理队伍编制、教职工调入调出和教师聘任的考核及初审工作,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
(十四)关心教职工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五)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统计报表、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建立健全并管理好教师业务档案,做好资料室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
(十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等教学研究机构。
学院设置图书馆、档案室、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地开展。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学院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教育、科研机构。
院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教学各系、部设置主任,由院长聘任,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教学各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主任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教学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交叉任职,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各系、部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系、部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扩大高校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简化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发挥校友作用的举措:
(一)校友是指在学院(含前身)学习、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二)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三)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社会参与的规定:
(一)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三)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三十八条 校徽图案由幻化的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英文缩写字母“AVTC”为核心创作元素,线条同时巧妙演变成圣洁的哈达和翱翔的草原雄鹰等造型,结合初升的太阳恰似一个蓬勃的人形,整体设计简洁明了、新颖独特,直观体现学院鲜明的品牌特征、厚重的教育底蕴、浓郁的地域特色和办学特色。文字部分选用了汉、蒙、英三种文字表现,突出区域特色、面向世界。蓝色寓意端正、严谨、博大、理性和包容,圆形具有凝聚力和国际化之意。
第三十九条 校旗设计规格为2.88×1.92米,底色为白色,上有汉、蒙、英三种文字,中间有学院的校徽。校旗色彩所含的意蕴、图形组成的元素寓意以及在实践运用所表现的文化,在一系列形象的信息输入与输出过程中逐渐塑造出具有浓郁特色和持久精神的高校形象。
第四十条 学院校训和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为“弘德励志、崇技尚能”;
校风为“厚德、严谨、务实、创新”;
教风为“爱生、善教、敬业、奉献”;
学风为“尊师、勤学、精技、立身”。
第四十一条 校歌为《我们是新时代的建设者》,作词、作曲:刘晓东。
第四十二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alszyxy.cn
学院拥有标识所有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通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学院党委会审定,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学院党委批准,教代会统一商议,方可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收集、整理广大教职工的意见,补充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纪检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有权监督章程实施的情况,促进学院制度建设更加民主化、规范化。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