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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令第488号),结合我院高职学院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我院在新形势下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 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要统一经济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 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财务收支由学院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财务开支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再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其它财务机构。各部门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 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负责统一领导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必须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的审批程序及编制

1、院内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指导意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学院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以及全院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拟订学院预算草案,报分管院长审查。

3、预算草案经分管院长审查后,由财务处征求各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院的年度预算,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4、经学院审定通过的预算,即成为学院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5、学院预算由财务处,参照上年实际发生额(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支出),结合当年实际情况编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上报。

6、学院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当年学院的招生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年度预算。

7、根据上级核定的年度预算,编制详细的财务收支计划明细表交院领导作为检查监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8、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要报财务处会签及备案,上级拔入的专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预算编审程序:学院预算由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各自预算指标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拨款,结合我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院长审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预算的执行:执行预算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纳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预算包干指标内经费开支。指标内经费审批权限:0.3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下分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院长审批。

第十条预算的的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党委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自身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核准,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超过10万元的,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

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1)学年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2)学年经费超支扣减下学年经费;(3)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该部门的一切费用支出;(4)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部门均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设置“小金库”。

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报教育厅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院各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培训部门的各类收费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或院内收据,并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款收据,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原则上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学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涉及责任人员签名,以此表示对其承担相关的责任。计财处会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经费报销的审核、复核制度,堵塞经济漏洞。

第十六条为了有利于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院按照统一领导、财力集中的原则,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要明确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必须严格履行先批后用,先审后报的手续。支出包括以下九大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一支笔”审批。

(一)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

1.按劳资政策核定及发放的工资及补贴。

2.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计发奖金及超工作量酬金。

3.以上个人收入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核定、编制发放表,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福利费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交上级及基层工会费。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三)社会保障费

1.按规定发放离退休金。

2.按规定支付各种离退休人员费用。

3.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学生事务支出

1.由学生处按规定标准核发国际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

2.每学期核定一定额度的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和团委控制使用。

(五)公务费、业务费

1.公务费是行政、后勤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和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2.业务费是各系、教学单位及业务辅助单位为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3.公务费业务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每学年分配包干额给各有关部门。由各部门审批,用于办公、通讯、水电及燃料、差旅、公务用车、软件购置、材料、设备维修、团体会费、会议、宣传、实验及用品、调研实习、师资培训、体育维持、以及军训等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

1.一般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总务处。

2.图书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图书馆。

3.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有关系、处。

(七)修缮费

1.修缮费包括:①零星基建费、②房屋维修费、③室外工程维修费、④实验室改造维修费、⑤其它设施维修费。

2.修缮费按核定的额度及经批准的预算分配给后勤处(①--③)及系、处(④--⑤)分别由后勤处或系、处审批使用。

(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及概算应由后勤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

2.经批准的项目,其中自筹资金部分后勤处应有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务处,以便筹款及按进度拨款。

(九)业务招待费

1、开支范围:为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2、开支标准: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年度预算中“公务费”的2%,其管理办法和报销标准按学院文件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七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来管理这些基金,各类专用基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依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开立账户,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建立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见《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2、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外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三十三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处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九条财务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学院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院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帐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我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我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五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就一些具体的财务事项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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