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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7    点击: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差旅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程序

第四条 院级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在各自部门的负责人处填写部门“出差任务书”,主要记载对方邀请函、会议通知、培训函、出差工作任务等内容,在“出差任务书”下附参加培训或会议的邀请函、文件、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凡参加培训、会议、外出办公的人员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分别在“出差任务书”上签字;培训处派出上课的教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时将“出差任务书”、“旅差审批表”、车票等相关凭证一并交与会计审核。会计审核差旅费报销单,财务科长、财务处长签字方可报销。旅差审批表见附表。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旅差审批表

审请部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时间

(起—止日期)

地点

事由

出差人姓名

部门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院长签字:

第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院长批准。出国差旅费报销由主部门审核,由院长审批。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同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盟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盟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盟外或盟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差旅补助标准执行(见附表)。

标准

项目

级 别

交通工具

住宿费

伙食费补助

市内交通费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盟外

盟内

盟外

盟内

盟外

盟内

西藏

青海

新疆

地区

其他地区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

(软席、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800

460

120

100

60

80

60

厅局级及相关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

(软席、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450

-

500

360

120

100

60

80

60

其余人员

火车软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10

-

350

280

120

100

60

80

60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我院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章 会议、学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和短期业务培训等,凡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或学习通知及相关证明,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经部门和分管院长批准,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课程进修学习、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科研协作、教材编写等工作,学习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100元,学习培训期间住宿费标准为每天16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教职工,每两个月可报销回家往返车票一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00元。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高校及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比赛,只能乘坐汽车、轮船(普通舱)及火车硬座,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60元,若主办单位有食宿安排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一律凭有效票据。白条及自制收据无效;涂改过的票无效票面日期与出差时间不相符的票据无效。差旅费报销的车票及飞机票必须是来回的票据,单面的不给报销差旅费及补助,所有报销单据应分类按顺序平整贴在黏贴单后面。单据总额与所填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只报出差直线单程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个人出差如特殊情况需要驾私车出行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才能按照差旅费核定的费用限额凭票报销车辆出行所耗费的油料费(报销油料费金额不得超过往返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自驾私家车的保险、维修、违章处罚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出现交通事故等意外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原则上全部自负。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须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院派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及办事人员的旅差费需在返回后一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如果有借款者,过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借款;超过半年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在外地住院和重病复查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陪护费、住宿费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凡在巴音浩特、乌斯太两个校区之间来回办事的教职工,一律按盟内出差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60元、市内交通费60元。1、带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2、赴乌斯太校区出差的教职工安排在庆华佳苑住宿,不报销住宿费。3、赴巴音浩特校区出差的教职工,无住房者(家不在本地)可按160元标准报住宿费。家在本地的,不报销住宿费。4、乌斯太校区不再发放伙食餐票。

第三十八条 凡出差、学习、培训等外出人员,学院不再借给本人现金,财政要求先用公务卡透支,回来后直接凭票报销。如果参加培训和学习的费用过高,垫付不了的,由计划财务处财务科直接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学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适用阿署办发〔2014〕118号《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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