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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07    点击: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保证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院审计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作出的结论,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其整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审计整改的内容:

(一)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建议;

(三)审计作出的相关结论;

(四)其他事项。

第五条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停止并纠正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退还违规违纪资金、资产等;

(三)造成单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审计整改工作要求:

(一)整改的组织实施。被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相关结论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改的期限。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整改意见等审计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三)整改结果的报送。被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办公室报送经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批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四)后续整改的规定。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五)整改结果的公开。被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渠道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审计整改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院领导主持,审计办公室、纪检处、组织统战部、人事处、计财处、后勤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审计办公室负责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一)对被审计部门工作提供建议和帮助,督促被审计部门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对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向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

(一)回访制。对被审计部门进行回访,了解整改进展,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业务咨询。

(二)工作约谈制。被审计部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又未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按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对被审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三)后续审计制。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重点审计项目或重大审计问题列入后期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被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办公室对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提交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学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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