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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07    点击: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院部门(以下称建设部门)主管实施的且单项工程送审造价较高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校内各部门的装修、维护、改造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室内外水电、管道、网络、通信、消防、安防等安装及道路、围墙、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维修改造工程;

(三)所有建筑物外立面、屋顶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维修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原则上对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计,对2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审计。

第四条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全程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审计办公室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建设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办公室开展审计工作,限期报送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协助审计办公室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者参加与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及时沟通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七条送审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施工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或三方询价单及会议纪要;

(三)竣工验收单;

(四)工程量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

  1. 有竣工图纸的提交竣工图纸;

  2. 有招标控制价的提交招标控制价相关资料;

    (七)投标预算;

    (八)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书;

    (九)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部门送审时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资料,报送资料时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审计送审表》。资料不完整的,应重新整理报送。送审的资料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对项目实施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方案。对确需变更的内容或项目,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变更的内容变增或变减金额在2万以下的,报主管院长审批;2万元(含2万)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追加年度预算项目的审计

    建设部门将立项报告、追加年度预算项目报审计办公室初审。审计办公室对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明显漏项,取费是否正确及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审核

    工程项目拦标价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准。

    以下工程项目需进行招标前清单和拦标价核对或审核工作: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上;

    3.大型修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

    4.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

    5.零星维修工程,根据维修内容、维修方案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

    为保证工作质量,相关部门应在发标前至少两周将设计图纸、清单及拦标价提交审计办公室。

    (二)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审计办根据项目计划目标和工程特点需要,对项目实施阶段审计,包括进度款审核,设计变更的审核,重点、关键部位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项目结算审计

    对工程进行整体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立项、招议标、验收;

    (二)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三)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

    (四)工程结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审核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计取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验收,须审计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报账。项目结算金额以审计(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审定金额为标准。

    第十四条5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5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

    第十五条审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办公室牵头协调,对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一)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二)对于需要核实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对其他争议问题,由审计办公室召集相关会议确定。

    第十七条自行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审计。审计办公室应在收到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完整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时限顺延。

    第十八条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办公室和社会中介机构约定完成,审计办公室在审计过程中要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审计结果由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院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处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七)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八)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十)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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