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规范学院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学院审计办公室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办公室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学院审计办公室是履行学院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学院党委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执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第七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提供的审计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学院保障审计办公室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办公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一条学院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贯彻,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办公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合理的处理处罚建议,并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向学院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办公室对学院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办公室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办公室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办公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委托第三方审计的,出具审核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办,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对审计(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并传阅学院领导班子和纪检、计财等部门。审计发现问题的,审计办公室对相关部门下达审计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未经审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办公室、纪检处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当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努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聚焦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关键岗位,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部门开展监督,充分发挥协同优势,通过开展联合监督、专项整治等方式,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与纪检、组织、人事、计财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调配合,加强工作统筹谋划、资源调配使用,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做到信息沟通、工作联通、成果融通、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院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学院党委及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规依纪移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后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审计办公室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