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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7    点击: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十三五”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是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院“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院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为规范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生。

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

第四条 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自治区教育厅要求的“一把手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院办以及各系(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直接对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履行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院和系两级管理,各系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小组组长为系“一把手”小组成员由系领导和辅导员组成,一般为三到四人。

第六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接受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 全面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展开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毕业生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学生就业工作研究;

(二)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规范毕业生行为;

(三) 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资料统计工作,并按时将相关数据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

(四) 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展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五) 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六) 按照教育厅的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七) 组织开展毕业生的调研活动,就业跟踪服务,负责学院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八) 负责就业报到证的发放与人事档案的收寄;

(九) 负责毕业生档案信息及就业情况等工作;

(十) 完成学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系毕业生工作小组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 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教育活动;

(三) 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系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四) 按时完成本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 预编本系毕业生就业方案;

(六) 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

(七) 组织做好本系毕业生的就业跟踪,就业率统计等工作;

(八) 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九) 各系负责人为该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系领导为主要负责人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条、学院、各系应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一) 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二) 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三) 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院不给予就业推荐

(一) 未按规定缴清学院的有关费用者;

(二) 没有达到学院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三) 教务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四) 受警告或者以上处分仍未解除者。

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十三条 毕业生自主就业为主,学院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就业协议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基本依据。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毕业生。若“协议书”丢失或损毁,必须申请补办新协议书。毕业生通过不当方法获得新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协议书为一式四份的两方协议。经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章后即生效,学院只作为签证登记备案方。协议书签好后用人单位、毕业生、学院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学院就业部门鉴证登记。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七条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而造成违约,学院将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利益。

派遣

第十九条 就业方案上报教育厅后,毕业生提出违约,要求重新就业的行为,属于改派。

第二十条 未经工作单位同意,擅自返回学院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学院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接收函(协议书)以及本人申请,经上报教育厅批准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理完毕业派遣后,开始受理调整改派。每年毕业生调整改派,限时于一年内完成,过时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就业纪律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各系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院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院开展招聘活动应首先与学院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来院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就业工作责任机制

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工作与系各级“一把手”的年度考核挂钩,每年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与系负责人签订就业责任协议书。

(一) 就业工作与各系专业建设与招生计划相挂钩,与各系单位年度考核相挂钩,并作为申报专业重要条件;

(二) 就业工作与毕业班班主任、辅导员的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全员参与机制

(一) 就业指导应该成为教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就业工作应该成为教师教书育人考核的重要指标,高职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指导”的指导思想,各系应该把联系企业,就业推荐和个别指导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到每位专业教师的考核工作中;

(二) 建立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学院每年对就业工作突出的老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建立就业培养机制

(一)学院招生就业处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档案库,各系根据本部门自身建立和发展需要,在学院招生就业处指导和配合下每学年走访用人单位应不得少于10家。

(二)各系根据本部门实际,每年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提供1—2场校园供需见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就业经费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要求和就业工作“四到位”精神,我院按毕业生人均200元作为学院就业经费,由主管部门先订做出预算,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就业预算通过批准后,由主管院长根据学院整体就业工作进度情况逐一拔出。原则上,系部按生均120元使用经费,招生就业处按生均80元使用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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