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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15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履行法律顾问服务职能,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定期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定期例会会议内容主要是听取法律顾问对学院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学院管理和重大决策、具体办学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行为中涉及法律的事务;研究布置普法学法计划;总结、汇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学院法律顾问定期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内容确定,会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综合科组织协调,具体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主持召开法律顾问临时工作例会或座谈会。

第六条 学院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应邀列席学院有关党委和行政会议,及时对学院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事前风险防范,避免事后补救。

第七条 学院法律顾问应邀参加学院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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