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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28    点击:

附件3: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日常管理效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内党教组秘发〔2024〕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管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党委研究审定辅导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工作保障政策学工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及财务处负责指导管理,包括建立更新“专兼职辅导员人才库”、制定共性制度、选聘备案审核、津贴发放复核、监督系部管理与考核工作、全院辅导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及优秀案例推广;各系党总支对辅导员进行管理,包括辅导员选聘使用、日常工作安排、考核评价协调辅导员与班主任工作衔接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的骨干力量,具有教师与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引领“时代新人铸魂工程”为重点,承担思政类、德育类、实践类育人活动,通过理论宣讲、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谈心谈话等,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培育综合素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教育与实践养成的深度融合。

二、党团建设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定期组织学生召开党团会,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学生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强化组织凝聚力、筑牢党团育人阵地。

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以学生心理成长为导向,结合主题月(日)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和有益于心理健康的文体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排查疏导、预防心理危机,夯实心理健康育人根基。

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以生涯发展为目标,开展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就业创业政策宣讲提供就业指导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落实大学生国防教育及应征入伍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提升就业竞争力和发展内驱力

五、网络思政与舆论引导。以正向价值传递为基础,运用或运营线上思政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传播主流声音;研判学生网络思想动态正面舆论引导、监测网络舆情,培育学生媒介素养与网络文明意识

六、工作研究与创新。以育人实效为基本,开展辅导员工作理论研究、实践创新,总结育人经验,提升思想引领与育人工作专业化水平,创建名师工作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努力成长为政治坚定、德技双修、全面发展,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三、落实学期工作报告要求,要认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情况,不断总结自己所开展工作的成效与不足,及时向所在系部党总支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提交学期工作计划每月向所在系系部党总支汇报相关工作,重大事件、苗头性事件及时向所在系部学科及院学工处汇报;每学期期末最后一周要提交学期工作总结。

四、经常性谈心谈话,要发挥“一站式”学生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作用,深入学生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交友、择业情况,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值班期间主动关心学生,深入学生宿舍,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处置当日学生突发情况,跟进解决系部交办事项,并配合学生处公寓科搞好宿舍管理工作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六、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学院及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沙龙活动等,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或读书笔记,积极撰写、提交学生工作典型案例材料。

 

第三章  选配与聘任

 

第六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标准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学历层次不低于本科,有学生干部经历或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七条  辅导员选配

遵循“专职为主、兼职补充”、“相对稳定、合理流动”原则,一般按年级匹配辅导员,优先足额选配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不足时,方可选聘兼职辅导员,严格控制专兼职辅导员7:3比例。

第八条  辅导员聘任

系部为辅导员聘任主体,严格从学院人才库中选聘辅导员,确定人选后,须报处备案公示

第九条  辅导员聘期为3年(1届),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满2届可转岗。

第十条  有意愿、有能力的辅导员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讲授思想政治、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劳动教育等课程(每周不超过6课时)。辅导员聘期内不得无故离岗、转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安排、抽调辅导员从事非辅导员岗位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辅导员培训

辅导员是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学将其培训纳入师资及干部队伍培训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支持有潜质的辅导员成长为学生思政工作研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国家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型教师。聚焦辅导员工作职责,构建核心课程体系,包括政治、教育、管理以及自身建设等内容模块,根据职业化基本要求按人均不少于2000元标准设置专项经费确保专职辅导员每学期参加不少于16学时级培训,每5年参与1次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培训。新入职辅导员须完成不少于40学时系统培训方可上岗;针对不同阶段辅导员,分层培养,助力其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专职辅导员参加国内高校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丰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将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队伍统一管理体系,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或其他系列职称。一线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建立“双线晋升、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的专项制度,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职称评聘成果、专项奖励等认定范围确保其享有与同级高校教师系列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建设一批以上辅导员工作室,工作室实施主持人负责制,结合实际给予相应人员和配套支持,配备专用办公场所,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等条件保障为辅导员开展理论研究、实践创新、经验交流和成果孵化搭建高质量平台切实提升辅导员队伍育人水平和工作效能将参与工作室建设情况纳入辅导员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工作,聚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案例、校园原创文化精品、“青年说”脱口秀、名师工作室、“青春领航”分享会、辅导圆桌派等特色鲜明的辅导员育人品牌和思政项目。推荐参加自治区思政工作领域优秀辅导员、最美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评选工作。担任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作为申报“最美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基本条件成果突出的辅导员工作室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教学团队。

第十五条  拓宽专职辅导员职业发展路径允许专职辅导员符合转岗条件后转聘教师岗位,同时鼓励教师竞聘专职辅导员岗位。获得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等同于国家级最美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获得全国“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思政精品项目”等的,等同于国家级教学团队、科研项目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区级同类项目称号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开展一次辅导员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全面考察辅导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育人成效。大赛结果作为辅导员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及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强化考核体系,激励辅导员提升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设立思政研究项目课题并统一纳入科研序列,鼓励辅导员开展科研工作,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工作研究成果,单列课题目录,投入专项经费,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支持专职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支持专职辅导员申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开展优秀论文和工作案例评选等,推动辅导员提升理论素养,促进科研成果产出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八条  津贴匹配

学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按照专职辅导员人均10000元/年的标准足额匹配辅导员专项津贴,辅导员津贴以教学系在校学生基数分配打包,由各系通过基础+考核的形式进行差额发放,确保应发尽发。

第十九条  津贴标准

一、一线专职辅导员发放标准:10000元/人、年(原则匹配学生不少于200名)。

二、有行政职务专职辅导员发放标准:3300元/人、年(原则匹配学生不少于70名)。

三、兼职辅导员发放标准:3000元/人、年(原则匹配学生不少于70名)。

四、每年按12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  发放流程

辅导员津贴按学期组织考核发放,每年5月、10月第一周开展上一学期津贴退补调整工作,最后一周前开展学期津贴预发放,辅导员考核及津贴报送由系部发起,学工处审核、人事处复核、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

辅导员考核责任主体系部,各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及要求”和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对辅导员工作按学期进行全面考核。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逐级申请复议,并反馈复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职务晋升、评优评先以及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辅导员每年按不超15%的比例综合评选授予院级优秀辅导员”称号,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津贴发放等方面优先考虑;出现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失范行为的,或者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其他履职不到位的辅导员,系部、学工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存在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岗位的及时转岗。

  

第六章  政策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工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制定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实施办法、任职资格、职称申报条件、聘任及考核与奖励等相关政策。评中级职称时须具备一年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申报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任现职以来须有一以上的辅导员作经历且考核成绩平均分数达到70分以上

第二十四条  树立专职辅导员工作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全方位宣传辅导员先进事迹和突出的工作成果。开展和推荐优秀辅导员参评各类育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系部制定的考核细则报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有关辅导员管理、津贴发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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